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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贯彻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在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9-09-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2019-09-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看,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
2019-09-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
2019-09-11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我国水污染防治形势如何?如何打好碧水保卫战?这次执法检查是对当前我国水污染防治形势的一次把脉问诊,也为推动依法打好碧水保卫战开出了“药方”。 我国水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大量刺鼻味道的工业污水,经雨水管排放到未经防渗处理的沟渠,部分污水形成水域面积约为13公顷的污水坑,积纳高浓度废水水量约30万立方米,部分污水漫流至周边土壤,形成约3公顷的渗坑。监测结果显示,排放口直排废水和污水坑废水多项重金属严重超标。 这是此次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组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电镀印染基地...
2019-09-11
2019年9月2日下午2点,由中规院水务院党办和水务院党总支主办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会、“中规院规划大视野“系列讲座暨"城镇水务大视野"系列讲座第六期,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新楼12层会议室开展,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章林伟应邀来我院开展主题为《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方法与实践》的学术讲座。 导 语: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4年10月,住建部发布《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同年1...
2019-09-11
小编说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以及水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近十多年来持续高速建设。目前,全国共建成并投入运营4000多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总污水处理规模超过2亿m³,位居世界第一,约占全球总污水处理规模的1/5。20多万名污水处理从业人员在一线日夜运营维护,大量基层执法人员动态严格监管,对保护水环境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他们是控制水污染的主力军。如果不建设这些设施,如果不能保障已建成的这些设施持续运营,我们的水环境状况将无法想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正常稳定运营,也就是在正常工况下持续实现污水处理功能;二是可持续运营,在正常稳定运营的基础上,...
2019-09-07
前言 随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实施,我国饮用水水质不断提高,但仍不能确保龙头水水质达到直接生饮水平。目前大多数民众在使用龙头水时仍保留“煮沸”的习惯,少数居民则在终端加装净水器等处理设施或直接选择购买桶装水。“煮沸”消毒造成了大量能源和资源的浪费。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水质保障技术领域拥有更完善的理论基础和更多的实践经验,其居民龙头出水达到直接生饮水平。目前限制我国龙头水直接生饮的最大因素为微生物问题。相比之下,美国在饮水微生物标准方面更加严格和完善,并建立了以滤后水浊度为净水工艺对微生物去除效果的日常评价指标、以CT值为微生物灭活(消毒)效果的判定依...
2019-09-0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8〕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水务局、市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管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加快推进“十三五”后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部署,决定对《“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
2019-09-0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4月16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
2019-09-0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2017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情况的通报 建办城函[2018]31号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发展改革委: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和《关于2017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建城水函[2017]15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完成了2017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复查工作。天津、沈阳、南京、无锡...
2019-09-06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2019-09-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宁夏、新疆、云南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北京、上海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要求,现就2019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一)2002年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北京、上海、唐山、太原、大连、徐州、杭州、济南、青岛、郑州。 (二)2007年命名的国家节...
2019-09-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9〕2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我部决定于2019年5月11日至17日开展第二十八届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活动主题为“建设节水城市,推进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城市节约用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重要论述的重要内容,...
2019-09-06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建城〔2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划》是开展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将相关...
2019-09-06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 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 建城[2016]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北京市城管委、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海南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
2019-09-0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供水管网漏损管控体系构建(试行)的通知 建办城[2017]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有关要求,指导地方以管网分区计量管理为抓手,用系统思路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管控,提高管网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我部组织编制了《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工作指南——供水管网漏损管控体系构建》(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本指...
2019-09-06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
2019-09-06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
2019-09-06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
2019-09-06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
2019-09-06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资金纳人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人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2019-09-06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5号令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
2019-09-06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
2019-09-06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
2019-09-06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
2019-09-06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发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
2019-09-06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发布,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09-0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15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
2019-09-0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
2019-09-06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2月24日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
2019-09-06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6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
2019-09-06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019-09-06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2019-09-0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5月19日国办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围绕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广泛...
2019-09-06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5月7日 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9-09-0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6年7月5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同时也要看到,与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投融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简政放权不协同、不到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政府投资管理亟需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
2019-09-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 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总体上仍比较薄弱,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
2019-09-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
2019-09-0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4年12月2日 发改投资〔2014〕2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现就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
2019-09-06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3月10日 发改投资〔2015〕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切实保障重点投入、运用融资机制放大效应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
2019-09-06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4月9日 财建〔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提高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质量,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精神,积极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范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完善投融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投入,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
2019-09-06
(2015年2月13日 财建〔20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了增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
2019-09-06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 建城[2002]27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开放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建设、运营、作业市场,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是为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工程的安全,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效率而建立的一种新型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
2019-09-06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年6月8日 建城〔2012〕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印发...
2019-09-06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行动、改革探索,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对扩大内需的主动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为总结推广各地区行之有效的经验,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
2019-09-06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 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
2019-09-06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18年6月16日)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
2019-09-06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
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