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全体会员在业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水协会员及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三条 协会倡导全国从事城市水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共同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严格遵守城镇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政策制度,更好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推动公平竞争,推进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自律能力。
第六条 积极主动接受和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七条 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严格按照企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客户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用真情、真心温暖客户,让客户享受到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涉及公共服务的会员单位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取费标准收费,明码标价,阳光操作,规范经营,杜绝巧立名目变相收费,自觉维护客户利益。
第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操作流程,禁止违章作业,执行达标管理、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九条 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员工基本素质的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管理质量与效益。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探索与研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换与运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条 会员之间要互相尊重、强化合作交流,要向标杆企业看齐,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探讨行业建设,对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融入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二条 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行业自律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协会形象和全体会员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反对弄虚作假、见利忘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竞争。反对狭隘偏见、恶性竞争、损害他人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国水协秘书处联合各省级地方水协对会员单位自律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中国水协秘书处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凡是有违背本公约或涉嫌违反本公约的,中国水协秘书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公开曝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等措施,对于影响特别恶劣,或坚持不改的,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理事会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水协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