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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供水排水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水协)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部管社团培训办班管理的通知》(建人专〔2016〕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协及分支机构、水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主要为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领域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及技术工人等级培训和政府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等。
  第四条 培训主要围绕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领域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运营管理等,聚焦行业发展和中心工作,使培训对象了解和掌握本行业的新政策法规、新标准规范、新理论技术和新信息,适应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培训坚持谁培训谁负责、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自愿参加、收费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组织与计划

  第六条 培训工作应注重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行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相结合,培训项目应编制详细的培训大纲,明确培训课程的目的、对象、内容、学时、教材、师资要求等。
  第七条 培训工作应优先选择水协教育分支机构、水协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八条 水协每年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需求在每年年底前向水协秘书处报送培训工作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水协秘书处统筹制订水协培训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或调整的培训项目,报水协秘书处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水协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培训大纲、教材、题库,水协培训机构组织制订相应培训方案、师资和考试考核。
  

第三章 培训费及标准

  第十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费等;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必要的教材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相关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50元(住宿340元/天,伙食130元/天,场地资料交通50元/天,其他30元/天)。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学历教育培训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主办单位承担。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水协组织培训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水协会员的培训费不得超过综合定额标准,非水协会员可在综合定额标准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倍。
  第十四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年度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审批材料。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财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1000元以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六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酒店、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调研。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互联网、“e学堂”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基地遴选

  第十九条 水协将逐步建成覆盖重点城镇供水排水专业和工种、地域分布相对合理,辐射全行业的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水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逐步建立。
  (一)有条件承担水协培训的机构可自愿提出申请(见附件),水协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机构现场进行评审并公示,最后经会长批准后纳入水协教育培训体系。
  (二)符合水协培训要求,并具有基本的与所设培训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方案、培训设施、师资及必要的管理团队等基本条件;
  (三)水协会员单位优先;
  (四)水协每三年组织对基地进行一次复评,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经水协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测试合格人员,将颁发培训合格证,证书作为专业人员和工人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协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