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取与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2024年第32号)、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会费可选择按届(五年)一次性缴纳,也可按年度交纳。
第三条 会费标准具体如下:
1.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
3.理事单位、供排水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单位--10000元/年;
4.城镇供水、排水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其他会员单位--2000元/年;
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省级地方水协(副会长单位除外)、地方水务管理机构免缴会费;确有缴费困难并提出申请的普通会员水务企业,可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减免。
第四条 有担任协会多重职务的会员,应当按最高的职务标准交纳会费,不重复交纳。
第五条 每年的4-6月份为会费缴纳月,届时秘书处下发缴纳会费通知,由协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凭证。
会员会费按自然年计算,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自然年度。
新入会的会员,应自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其中,本自然年不满两个月时,直接缴纳次年会费。
第六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财会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 会员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自动丧失本会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3日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