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来源: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为加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发布、实施与复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单位使用和市场自愿采用。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 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覆盖到的领域;
  (四)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五) 鼓励采用和转化国际标准;
  (六) 制定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代号CUWA、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标准代号组成示意如下:
  T / CUWA ×××××—××××
  第六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 / CUWA ×××××—××××/ISO××××:××××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建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全面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团体标准技术管理工作协调和标准编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提案、立项审批、征求意见,报批稿审批、标准复审、宣贯培训以及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议;
  (四)开展与团体标准外其他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五)负责与国内外相关团体标准和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标委会成员由协会会员单位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标准化专家组成。
  第九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联络、沟通、文件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
  第十一条 凡有制修订团体标准意愿的单位均可以向协会标委会提出提案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已有三家以上单位使用该项技术,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不涉及专利和知识产权纠纷;
  (五)经费已落实。
  第十三条 申请编制团体标准应填写提案申请书(附件一)。
  第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每年结合标准提案申请情况,对申请标准编制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采用适当方式在标委会内部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编制的团体标准,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立项计划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批准立项后,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成立标准编制组。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组人员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鼓励吸纳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检测、用户等方面具有相应经验的人员参与编写。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成立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并启动标准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标准大纲、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
  第十八条 根据标准编写的内容,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分别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重要技术问题应在标准编制组内部达成一致。当标准确实需要修改名称时,原则上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向中国水协标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能修改。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标准制定时间的,由主编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超过18个月尚不具备发布条件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融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由主编单位提交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定向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单位,同时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等,一并报水协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委会负责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可分别采用函审或会审的方式进行。可根据标准内容主要从标委会中选定审查专家并推选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五条 函审专家应不少于15人,专家应填写函审单(附件三)。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应重新组织审查。函审结束后应由组长填写函审结论表(附件四)
  第二十六条 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审。会审专家应不少于11人。会审应形成有结论明确的修改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会审专家同意方为通过。会审结束应形成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五)和专家签字表(附件六)。
  第二十七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一个月内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标委会秘书处,报批资料包括:
  (一)报批函(附件七);
  (二)标准报批报告(附件八)、标准报批签署表(附件九);
  (三)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函审标准提供函审单、函审结论表;会审标准提供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签字表;
  (七)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
  第二十八条 经标委会审核后符合发布条件的标准,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签字后统一编号和发布,并在中国水协官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推广应用等工作,标委会秘书处及时收集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
  第三十条 鼓励中国水协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协助推广和优先采用协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需求和条件的变化,适时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 年。复审应填写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八),并给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向社会发布标准继续有效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直接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标准废止公告,并在水协官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和参编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合规、节约的原则,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专款专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可通过标委会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九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团体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组织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书
附件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三:中国水协团体标准送审稿专家函审单
附件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件五: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六: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专家签字表
附件七:中国水协团体标准报批函模板
附件八:中国水协团体标准报批报告主要内容
附件九:中国水协团体标准报批签署表
附件十: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附件十一:中国水协团体标准编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