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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调整县城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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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涧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涧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南政复〔2023〕157号)文件,同意《南涧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从2023年9月20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由原来的2.30元/ m³提高到3.10/ m³;非居民用水由原来的2.60元/ m³提高到3.40元/ m³;特种行业用水由原来的3.50元/ m³提高到4.30元/ m³。以上3类用水价格调整均不含污水处理费,单位调价额0.80元/ m³(其中含新增加原水费0.20元/ m³,新增加水资源费0.10元/ m³)。

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对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并已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阶梯式水价,具体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和阶梯水价如下:第一级水量确定为每户每月20m³以内的部分(含20m³),按供水价格执行,即3.10元/m³(其中含水资源费0.20元/ m³);第二级水量确定为每户每月20m³以上(不含20m³)至30m³(含30m³)的部分,按供水价格的1.5倍收取(其中水资源费0.20元/ m³不加收),即4.55元/m³;第三级水量确定为每户每月30m³以上的部分(不含30m³),按供水价格的3倍收取(其中水资源费0.20元/ m³不加收),即8.90元/m³。

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m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一档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第二档用水量超计划(定额)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供水价格的0.5倍加收(其中水资源费0.20元/ m³不加收);第三档用水量超计划(定额)2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供水价格的1倍加收(其中水资源费0.20元/ m³不加收)。

对持有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的用水户,每人每月用水3m³以内(含3m³)的,不收取任何费用;财政拨款的养老机构按每人每月3m³进行优惠,超过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