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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调整中心城区供排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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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曲靖中心城区供排水一体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曲靖中心城区供排水价格,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包括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开区建制镇(含)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其他区域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如下:

一、曲靖中心城区用水终端到户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4.20元/立方米(自来水价格2.9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5.75元/立方米(自来水价格3.7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03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11.00元/立方米(自来水价格8.5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50元/立方米),具体情况见《曲靖中心城区供排水终端到户价格表(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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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价格制度,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按1:1.5:3的比例分三级阶梯确定,每户按月计量。各阶梯水量及价格标准具体情况见《曲靖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用水量分为三档,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规定的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用水定额30%(含)的部分为第二档水量,超用水定额30%以上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第二档水量在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第三档水量在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2倍。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再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再加价1.00元。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以及特种行业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项目仅为自来水价格,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四、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原水价格继续执行原价格标准。当原水价格变动幅度超过30%(含水资源费)时,启动联动机制,其价格变动额度作为联动额,综合水价加(减)联动额后,按水量占比调整分类水价。联动额及价格联动执行时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核定,联动额需在自来水收费发票上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