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蒗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76次(扩 大)会议研究批复及《宁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宁蒗彝族自治县城镇供排水价格的通知》(宁发改通[2024]1号)的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县城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
(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90元/立方米调整至2.15元/立方米。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学校、部队、非盈利性的医 疗机构、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及城市消防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由现行3.00元/立方米调整至3.80元/立方米。执行范围包括: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盈利性 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场馆、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含公 厕)等;2.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及农、林、渔业用水;3.商业贸 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 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性行业、建筑施工等用水。
(三)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的4.50元/立方米调整至5.50元/立方米。执行范围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
(四)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核定每月每户用水基数18立方米(含18立方米),自来水价为2.15元/立 方米;第二阶梯:每月每户核定18立方米至25立方米(含25 立方米),超过部分自来水价为3.225元/立方米(超过核定基数18立方米至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超过部分在供水价格基价的基础上加价50%的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第三阶梯:核定每户超过25立方米以上,超过部分自来水价为4.30元/立 方米(超过核定基数25立方米以上,超过部分在供水价格基价的基础上加价100%的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执行原价0.9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1.20元/立方米调整至1.80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1.50元/立方米调整至2.50元/立方米。
三、低收入群体用水政策
为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用水需求不受价格调整的影响,对供 排水管网覆盖区内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群、零就业家庭等弱 势群体给予统筹考虑,实施适当的减免政策,凭云南省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每月5立方米以内免收自来水费及污水处理费;超过5立方米的,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四、 自备水管理政策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物价 局云价格〔2013〕75号“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 要加大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的 征收力度”的要求,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户的污 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执行0.95元,每月按5立方米计收污水处理 费4.75元,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居民,除收取地下排污 费外,自来水部分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污水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 污水处理费每立方4.00元,每月按20立方米计收污水处理费80元。
五、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政策
对使用城镇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 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非居民计划(定额)超过计划(定 额)20%(含20%)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 分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超计划(定额)在30%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
宁蒗县县城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