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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7]59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7月7日,我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7]61号)。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和检查要求,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7]61号)的各项要求,强化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以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排除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为全国市政公用行业:
  (一)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内容。
  1.城镇燃气企业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情况。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风险因素的生产环节进行识别和制定落实管控措施情况。城镇燃气应急储备和调峰设施建设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装备、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落实燃气管理部门管理责任和加强监督责任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情况。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对规定的许可条件审查落实情况。燃气经营许可发证部门准予许可决定的公开情况。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燃气特许经营实施工作中对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贯彻情况。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情况。对瓶装燃气、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等薄弱环节的安全风险防范情况。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监管情况。对《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建城[2016]20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高层建筑燃气安全管理情况。
  (二)环卫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1.环卫设施运营单位检查内容。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落实相关技术规程要求情况。加强气体和渗滤液导排、防爆、灭火等安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排除生产安全隐患情况。
  (2)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加强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情况,提高环卫工人安全意识和能力情况。
  (3)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443号)情况,保障设施运行安全运营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能否从提高认识、规范程序、加强培训入手,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监督情况。
  (2)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风险排查处理情况。重点检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和滑坡风险排查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是否做到及时停工整改,是否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3)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各地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完善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按照规范设置作业安全标志情况。
  (三)城镇园林绿化安全检查内容。
  1.城市公园管理机构检查内容。
  (1)公园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公园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制定游乐设施突发故障、动物逃逸、动物伤人、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情况;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人员培训等安全管理措施情况;监督管理公园经营场所、作业活动的承租单位、承包单位安全运营情况。
  (2)公园(动物园)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情况。重点检查公园管理机构对游览、防护、游乐、通信等设施设备的日常隐患排查、维修维护管理情况;公园(动物园)游览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情况;动物园和设动物展区的公园对展览动物、防护设施的监控管理情况。
  (3)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检查公园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能力情况;安保力量和应急抢险队伍备勤及物资装备保障情况等;加强值班工作,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情况。
  (4)公园防灾避险功能发挥情况。重点检查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等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完善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措施情况。
  (2)安全督查机制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的通知》(建城[2010]17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组织开展安全管理督查,建立隐患清单及责任管理台账,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排查清除各类安全隐患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3)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前,组织公园管理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预案审查、公示管理、组织论证的情况;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情况。
  (四)地下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内容。
  1.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企业检查内容。
  (1)管廊运营安全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计划和人员培训计划制定情况,运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情况等。
  (2)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与评估、信息记录通报、预测预警情况;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管理、应急评估管理等。
  (3)管廊运营信息安全情况。重点检查管廊分布图、竣工图等相关工程资料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监控管理平台供电保障、安全路由器、防火墙、防病毒、防网络入侵措施;监控平台软件系统网络服务器安全配置、安全防护软件升级更新情况;监控平台管理制度、权限设置、信息认证等工作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综合管廊)主管部门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出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建立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制度,落实综合管廊属地监管职责;是否厘清综合管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定期开展管廊运营安全检查及发现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作安排
  住房城乡建设部从2017年7月至10月,集中开展为期4个月的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部署动员阶段(7月至8月)。
  1.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安排,结合贯彻建办城电[2017]61号文件要求,印发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组织指导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依据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并做好相应的部署动员及落实工作。
  3.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关于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自查自纠。
  4.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督促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应报送本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
  5.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9月)。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深入到企事业单位开展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检查全覆盖。
  2.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三)实地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1.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督查。尤其要对事故多发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督促整改的企业要进行跟踪复查。
  2.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10月30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3.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9月至10月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