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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明确提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补助资金、确定各省份示范城市推荐名额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A、示范期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在拨付资金时适当加快进度。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C和D、示范期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滞后的,适当缓拨、扣拨补助资金,并作为示范城市所在省份下一年度参与示范评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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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做好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详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0日

以下为附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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