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的专项工作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
第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宗旨和中心工作,结合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开展工作:
(一)推荐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成为本会会员,为本领域的本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本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通过本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四)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会员、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在本领域组织全国性的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和国内外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的解决;
(七)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与换届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可由发起单位或一定数量的会员联合发起,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条件如下:
(一)符合我国城镇供水排水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本会分支机构建设规划;
(三)该领域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企业、专家队伍以及研究开发机构等;
(四)不得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
(五)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依托单位。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的骨干企事业单位;
(四)承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分支机构秘书处及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待遇。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立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含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依托单位建议;
(二)拟任依托单位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四)分支机构工作目标及愿景;
(五)工作场所证明;
(六)联合发起会员名单(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七)协会秘书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如下:
(一)由依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查同意后,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筹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相关资料应报协会秘书处审批,需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议通知;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及所在单位意见;
(三)全体委员及其所在单位名单;
(四)筹备工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由协会秘书长主持。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四年一届,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支机构换届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新一届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分支机构委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提名产生。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分支机构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由协会秘书处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以本会团体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凡本会会员(单位)可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单位),但一般不得超过2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拒绝本会会员(单位)申请成为委员(单位)。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修)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划、目标和方案;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分支机构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委员代表,并向协会秘书处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8名;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6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分支机构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单位聘任,负责本分支机构具体事务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依托单位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执行主任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应是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支机构工作会议;
(二)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十八条 执行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主任委员提名推荐,副主任委员可轮流担任执行主任委员,鼓励分支机构实行执行主任轮值制度。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支机构工作,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发展本分支机构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鼓励协会会员积极参加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协会秘书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协会秘书处批准,以协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前30日向协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前90日向协会秘书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印章交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使用印章需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协会秘书处对印章使用情况备案(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上年度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和当年活动经费预算报送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另外建设本分支机构网站及公众号,所有业务动态及相关宣传工作均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下设的规划计划部归口管理,业务工作由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进行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范围为各分支机构依据工作定位及职责所开展工作的规范管理、工作业绩、能力建设和会员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三十五条 考核以年度为周期,时间定于每年1月,由水协组织对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分支机构自评、分支机构间互评、地方水协评价与水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
第三十六条 考核按百分制计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的数量不超过分支机构总数的30%。年度考核优秀的将在水协年会上予以通报奖励,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向理事会提出调整建议。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七章 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或撤销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根据协会业务发展的需要,协会秘书处可提出注销或重组分支机构的提议,提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注销或重组,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协会秘书处可视情节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建议,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设立后每年开展活动少于2次的,本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依托单位。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依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变更登记,经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变更的(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名称变更的(需提交新的名称)。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依托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所属分支机构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协会秘书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本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企事业单位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收取的会员会费,按照收取的年度会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各分支机构工作需要和工作质量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超出年度经费预算外的支出,需提前30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的代表机构将参照本规定执行。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在本会授权规定的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印章使用申请表
附件2:
分支机构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1、规范管理(25分)
(一)遵纪守法,规范运作;按照《管理办法》及各分支机构《定位及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按期组织活动。(2分)
(二)按时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2分)
(三)开展活动时使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称号,依规合法使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徽标。(2分)
(四)严格执行证、章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作档案;不对外签署须由协会法人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未经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参与外事活动。(5分)
(五)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支持协会各项工作。(3分)
(六)严格执行重要活动、事项事前报告、事后总结制度。(3分)
(七)不组织未经协会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2分)
(八)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3分)
(九)无违法违规行为。(3分)
2、工作业绩(45分)
(一)积极主动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领域内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的落实及宣贯工作。(5分)
(二)积极开展本领域专题调研工作,每年至少编制1份高质量专题调研报告,并按时报送协会;按时按质完成协会交办的行业发展报告(年鉴)的编制,及时协助提供本领域行业信息材料。(10分)
(三)搭好业务交流平台,除水协年会论坛以外,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全国性专题交流活动。(5分)
(四)按职责定位完成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业务开展工作,如科技推广、产品推荐、团标申报、规划编制、评奖、培训、竞赛等日常性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5分)
(五)积极开展信息采编及报送工作,每月向水协官网报送的原创稿件原则上不少于2篇,并保证信息的安全和质量。(5分)
(六)各分支机构会议及活动要围绕协会年度工作重点,合理调配会议和活动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活动效果和安全。(5分)
(七)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5分)
(八)积极协助、参与地方水协的重大活动与重要工作。(5分)
3、能力建设(22分)
(一)加强分支机构秘书处队伍建设,保证人员配置和办公场地,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5分)
(二)不断提升秘书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1分)
(三) 建立本领域专家队伍和专家库,协助水协建立专家库,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共享行业智库。(5分)
(四)充分发挥主任、副主任单位和会员的作用。(3分)
(五)逐步提升自身的组织能力和影响力。(5分)
(六)积极吸引和推荐符合条件的新会员加入中国水协。(3分)
4、会员管理(8分)
(一)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管理好本分支机构委员、常委和副主任单位,加强行业自律。(4分)
(二)维护本领域会员权益,建立与本分支机构委员及时沟通诉求的渠道,及时向本会、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