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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水价新规出台 必将推动新时期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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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在认真研究和总结1998年颁布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得与失,新近出台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破解当前城镇供水水价定价、调价中的疑点和难点,建立健全以“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为原则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调整与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激励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新时期城镇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科学的定价机制,有利于助推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办法根据行业的发展特点,完善了全要素、全过程、全寿命周期的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价与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与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此次建立了动态的“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水价定调制度,既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波动性对制水成本的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城镇供水行业的社会公益属性,对准许收益率设置了上限,既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城镇供水行业发展更加平稳、健康地发展。
  科学的调价机制,有利于缓解价格倒挂矛盾、保障供水服务质量
  水价受原水价格、电价、材料及用工成本影响较大,近年这些价格变动较快,对水价的影响极大,出现价格倒挂的现象非常普遍。原办法没有明确水价监审调价的周期,使水价调整不及时,甚至许多城市十几年、二十年都没有及时调整水价,严重的影响了供水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服务质量,造成百姓对政府的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不满意、不信任。
  办法中明确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 3 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一是明确规定监管调价周期一般为三年,这对于完善城镇供水行业水价调节机制,地方政府及时调整水价到位有章可循,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同时,给社会建立了一个科学、明确的价格调整预期(类似其他政府定价的公共产品,如汽柴油、电价、燃气等),避免了社会误解和调价恐慌,习惯成自然。
  二是提出了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能源价格等上下游联动的定调价机制,可大力缓解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矛盾。
  三是规定了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经济补偿,减少企业负担,充分保障供水企业正常经营运转,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
  科学的激励相容机制,有利于供水企业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上主动作为,促进节水
  办法明确提出“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一、推动“从源头到龙头”全过程的供水服务质量保障
  当前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现象非常普及,但由于一些政策不明晰,供水企业对承担城市二次供水积极性不高,导致二次供水质量责任主体多元、不明确,使供水水质无法“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保障,水价混乱等现象也很突出,百姓怨言很大。这次的水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解决了供水企业在资产管理、服务及成本核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将会有力促进“从源头到龙头”全过程的供水服务质量保障,惠及百姓。
  二、激励相容机制有效促进供水企业提质增效
  一是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提出了供水企业自用水率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在上限标准范围之内,解决了不同地区存在人数定员标准把握尺度差异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水厂自用水的核算。各地上限标准应当在水厂设计水量的 5%~10%范围内,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标准》(GB50013)有关规定,区分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确定。
  三是在管网漏损考核成本核算方面,明确提出“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计算,漏损率高于一级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在就本次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时,对此规定进行了解释:“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这样既激励了城镇供水企业降低管网漏损率,节能降耗;又会调动企业积极挖掘改造、精细化管理的积极性,推动城镇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效促进节水和生态文明建设
  办法明确提出“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 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避免了当前各地在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过程中,阶梯水量把控原则不清、尺度过泛,致使阶梯水价制度空转,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成效。新的规定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落实做了有力的补充,既保障了基本、合理的居民用水需求、又能遏制过度消费和浪费的用水行为。
  四、对特种用水价格的实施对象做了进一步的明晰
  办法中规定“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均以特种用水价格类别计价。这一举措将扭转这类企业过度牟利和浪费水资源的不合理现象,促进生产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有着积极深刻的影响。
  同时,办法中还明确和规范了供水企业服务与收费的关系,增加了透明度。供水企业的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章林伟 王哲 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