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发布了一部关于水回用最低要求的欧洲水回用法规(Regulation(EU) 2020/741)。这项新的立法工具于2020年6月25日生效,并在2023年6月正式执行。这是欧洲水回用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首次将再生水最低要求写进了欧洲法规。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需要共同面对的挑战,欧洲地区自然也不能幸免。实际上欧洲大陆许多地区近年已面临缺水的威胁,尤其是在夏季,旅游业等因素加剧了水资源的压力。欧盟2018年的一份水回用调研报告显示,在欧洲,农业是第一大用水户,占总用水量约51%;在意大利和西班牙南部等特定地区,每年水耗可高达2亿和3.5亿立方米。我们印象中欧洲是污水回用的先锋。然而实际上,目前欧洲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只有2%得以回用,远低于它实际的潜在能力。这份报告书的估计显示,到2025年,欧洲污水处理厂每年可以生产66亿立方米的回用水。有很多因素限制了污水回用的普及,其中一个原因是缺乏来自法律层面的支持和指导。这项新的欧盟法规将为污水农用清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并且确保了净化污水以通用的方式得以安全回用,避免地下水的过度开采。
欧盟用水概况(2014年)| 图源:Europarl
化被动为主动
最近一份由欧盟委员会发表的报告《欧洲缺水和干旱政策(European Water Scarcity and Droughts Policy)》显示,水资源短缺日渐成为许多欧盟成员国的一个棘手问题——至少有17%的欧洲领土受到缺水的影响。
西班牙可持续水回用协会主席Rafael Mujeriego就指出,欧盟之前的水回用指南其实是阻碍再生水普及的障碍。他说:“它将过多焦点放到预防上,这会让人们产生恐惧。现在我们有关再生水的微生物和化学指标的最低要求,这些标准很严格,似乎让水回用变得更复杂。但这一步势在必行,我们也一定能做得到。实际上,只需要在污水厂增加一两步工序就足够了。”
该法规规定了水回用的最低要求,这反映了欧洲对协调水回用实践的迫切需求。它是欧盟各国成员共同磋商、收集科学界成员的建议和证据的成果,希望能够确保该法规在欧洲各国得到正确解读,并对各国的经济和农业系统产生广泛而积极的影响。来自意大利的欧洲议会议员Simona Bonafè表示:“该法规工具是向水资源循环经济过渡的里程碑。通过这个法规,欧盟将继续逐步为其环境带来具体成果。”
欧洲议会议员Simona Bonafè| 图源:EUTODAY
再生水的潜能
地下水水位显示了下降趋势,除了城市发展和工业用水之外,农业灌溉用水也是重要元凶。欧洲也面临了地下水过度开采的威胁。“到2025年,理论上我们每年可用的再生水达66亿立方米,而目前每年只有11亿立方米。这将需要不到7亿欧元的投资,就能让我们对目前欧洲的污水厂超过一半的出水用于农业灌溉,这相当于目前从水体和地下水直接开采量的5%。”Bonafè女士说。
该法规将不同用途的再生水分为四个质量等级,并定出了四个等级的水质标准,以及指示处理技术。下表1是这四个等级的概括:其中A类水质最佳,可用于所有粮食作物,允许再生水与可食用部分直接接触。B和C类可用于果树种植和用于动物饲料作物的生产。最低标准的的D类水只能用于非食品用途。
表1 再生水农用灌溉的等级分类 。注:()如果某种灌溉作物涵盖表1的多个类别,应采用最严格的类别的要求;()滴灌是一种微灌溉系统,它能够将水滴或微小水流输送至植物,一般回用直径很小的塑料管道和滴头,以非常慢的速率(2-20升/小时)将水运至土壤中;()在采用模仿雨水的灌溉方式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保护工作人员或旁观者的健康安全。为此,需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此外,法规还对四类标准的达标手段和检测参数有明确的要求(见下表2)。
表2 再生水农用的最低水质要求
该法规还指出污水厂运行人员需要进行的常规检测的频率(表3)。此外,污水厂需取得欧盟成员国当局根据水质条件签发的许可证,检测程序也要符合标准(如ENISO 19458)。再生水供应商和最终用户必须协商制定风险管理计划,以解决潜在的其他危害。为了促进公众对中水回用的接受,该法律要求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成员国应共享有关再生水回用的信息,并组织有关再生水灌溉利用价值的公众宣传活动。
表3 常规监测的最低频率
尽管仅仅实施这一新法仍无法完全解决与欧洲水资源短缺相关的问题,但我们相信它的面世将为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树立榜样,促进再生水农用的普及,为缓解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