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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展经体【2017】1999号)精神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会员会费每年交纳一次。
  第三条 会费标准(按人民币)
  1、30000元——副会长单位。
  2、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
  3、10000元——理事单位;供排水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单位。
  4、2000元——城镇供水、排水企事业单位;城镇节水管理部门、地方供水排水协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其他会员单位。
  第四条 有多重职务的会员按最高标准交纳会费,不重复交纳。
  第五条 每年4—6月份是会费交纳时间,各会员单位应当在6月30日之前将会费汇至中国水协秘书处指定账户,由中国水协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中国水协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七条 中国水协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中国水协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监事的检查和会员代表大会与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未经许可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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