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进步,提高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充分发挥行业中科研、设计、生产、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城镇给水排水领域的团体标准化工作,经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以下简称中国水协)批准,成立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在城镇给水排水专业领域内,从事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其业务范围为城镇给水排水专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产品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中国水协领导,由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制订、修订团体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体系,提出城镇给水排水专业制修订团体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中国水协批准的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和复审工作。组织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送审稿的审查、报批稿的技术审核工作以及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八条 根据中国水协的要求,做好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根据中国水协的要求,负责组织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培训;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对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中国水协提出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化工作建议。
第十条 向中国水协提出对外开展团体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城镇给水排水专业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中国水协会员单位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承担中国水协团体标准的外文译稿工作。
第十三条 受中国水协委托,承担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化范围内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受中国水协委托,承担城镇给水排水专业有关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中国水协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中国水协的委托,办理与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承担城镇给水排水专业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由中国水协会员单位中的水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机构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中国水协审查批准。本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中国水协批准颁发。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人。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1-2人。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中国水协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委员由热心城镇给水排水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推荐,由本委员会审查,并报中国水协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本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中国水协通报。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本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或经常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本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调整的建议,并报中国水协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本委员会秘书处提议推荐人选,报中国水协审核批准 。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秘书处所在单位受中国水协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由主任委员主持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指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本委员会的工作按计划进行。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有权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程序、实施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本委员会内行使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审查和上报团体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建议书、标准开题、标准征求意见、组织标准审查和报批等。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标准化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学术活动;积极为本委员会收集和提供城镇给水排水领域标准化所需要的信息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建议;将本委员会有关团体标准化方面的信息准确、及时地传达到委员所在单位;应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委员单位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根据中国水协的要求,提出制修订或复审团体标准的计划建议,经中国水协批准后列入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中国水协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编单位进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主编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经本委员会秘书处同意后,分送本委员会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团体标准主编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文件,报送本委员会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所审查的团体标准内容,拟定该团体标准审查组的组成人选。审查组人选优先在委员中产生,必要时可另聘城镇给水排水领域其他专家进入审查组。
第三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报批稿及相关文件,送本委员会秘书处。标准主编单位应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文件经秘书处组织审核后,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标准化审查、标准水平评价以及其他工作,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并向中国水协报告。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中国水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文件、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的文件、档案应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所有来往文件应进行签字、登记、存档。团体标准编制各阶段的资料除保存纸质文档外,还应保存电子文档。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编制各阶段资料应按中国水协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到文件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制文件不得销毁,其他文件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七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印章须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批准使用。
第四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应按中国水协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 费
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在秘书处所在单位单独立帐。
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2 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3 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 本委员会组织的调研、会议等活动费用;
2 向委员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 参与各种标准化活动所需经费;
5 对本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6 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五十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