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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湖泊水体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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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例分析:博登湖管理
  (一)博登湖概况
  博登湖位于德国、瑞士和奥地利三国边境,是德国最大的湖泊。其整个汇水区面积为11438平方公里,其中28%位于德国境内,分别属于巴登符登堡州和拜仁州(见图五)。博登湖湖盆位于海平面395米,整个湖面为536平方公里,分为上湖(Obersee)和下湖(Untersee),上湖面积为473平方公里,下湖面积为63平方公里,博登湖最深处为254米,也是德国最深的湖泊。湖岸总长为273公里,巴登州、拜仁州、奥地利和瑞士分别占155公里、18公里、28公里和72公里[1]。源自冰雪融化和降水的莱茵河水每年带来115亿立方米的水量,相对于此,抽取饮用水1.25亿立方米仅是很小的量,比湖面的年蒸发量还要少得多,因此水量不是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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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五:博登湖流域
  博登湖在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之间,因为其富营养化问题而被深入研究,通过国家间的共同努力,已经部分得到恢复。主要是因为相当短的湖水垂直交换时间,磷浓度很快并持续地得到下降,浮游植物的反应也开始处于一种结构转变中。而减少磷物质输入的最主要措施是加强和改善废水处理。但一直到磷浓度开始下降十年后,主要浮游植物才出现明显减少。点源型的营养物质来源到现在为止已经最大程度地予以消减,进一步的努力主要针对面源污染的消减,即针对氮物质的消减(见图六)。在2006年完成的博登湖现状评估中,植物、水生植物和浮游植物指标被标识为良好,鱼类和大型底栖动物也被标识为良好,在水体营养状况上也处于贫营养状态。根据博登湖水体的物理和化学质量因子,博登湖符合近自然的、贫营养物质的阿尔卑斯山前大型湖泊类型,在深层湖水中也有充足的氧含量保障自然的生物反应。在高强度开发利用河岸的情况下,尽管水质良好,但可能出现生态方面的不足,博登湖就是这方面的例子,上湖66%和下湖47%的湖岸被列为非自然和受影响状态[2],影响实现依欧盟《水框架指令》规定的良好生态状况的环境目标。
  [1]http://www.igkb.de/html/seedaten/index.html.
  [2] Koordinationsgruppe im Bearbeitungsgebiet Alpenrhein/Bodensee, Internationale Abstimmung der Bewirtschaftungspläne und Maßnahmenprogramme – Bearbeitungsgebiet Alpenrhein/Bodensee, Oktober 2009, S.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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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六:博登湖治理中叶绿素、磷、氮变化趋势
  (二)管理机制
  博登湖虽然位于三国交界处,但在政治上,博登湖受三国共管,在上湖没有明确的国界线,这也是在欧洲唯一的没有明确划定边界的界湖。由此,沿湖三国对于博登湖的所有利益都需要达成一致,如在水体保护、湖岸使用、船舶航运方面。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博登湖面临严重污染,随后,沿湖各国在其汇水区的各县市和地方以及民众的支持下制定了水体保护项目,使得博登湖水体状况得到较快改善。另外,博登湖管理也是贯彻综合管理的理念,而博登湖的汇水区实际上还包括列支敦士登和意大利的北部一小部分。
  于2000年生效的《水框架指令》是欧盟成员国水管理的共同基础,在2001年的莱茵河部长级会议上,不属于欧盟的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同意支持落实《水框架指令》。为实现所规定的环境目标,成立了由巴登州、拜仁州、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奥地利、瑞士六方和IGKB、IGKB、IRKA和IRR四个相关国际机构共同的阿尔卑斯莱茵河/博登湖协调小组。它于2005年提交《阿尔卑斯莱茵河/博登湖现状报告》,其实是莱茵河流域下又细分的九个工作区域之一,并于2006年制定了《监控监管国际协定》,及于2009年公布了《管理规划和措施项目的国际协定》[3]。
  [3] 三个文件分别为Bericht zur Bestandsaufnahme (2005), Abstimmung der internationalen Überblicksüberwachung (2006), Internationale Abstimmung der Bewirtschaftungspläne und Maßnahmenprogramme (2009)。
  除了沿湖各县市和地方的水主管部门的工作外,共同治理,即博登湖沿湖及其汇水区的协调与合作,有着悠久的传统,实际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因为没有明确划定边界,共同合作机制更为重要,也是因为没有划定边界,所以沿湖各方也把整个湖的水体保护作为自己的职责。在管理博登湖方面,有三个主要的合作机制,分别是博登湖国际水体保护委员会(IGKB: Internationale Gewässerschutzkommission für den Bodensee [4])、博登湖-莱茵水厂工作联合(AWBR:Arbeitsgemeinschaft Wasserwerke Bodensee-Rhein [5]),博登湖国际大会(IBK:Die Internationale Bodensee Konferenz [6]),
  [4] 更多内容参见网络主页http://www.igkb.de
  [5] 更多内容参见其主页http://www.awbr.org
  [6] 更多内容参见其主页http://www.bodenseekonferenz.org
  01 博登湖国际水体保护委员会(IGKB)
  IGKB于1959年年底成立于瑞士圣加仑市(St. Gallen),致力于沿岸各国共同合作保护清洁的博登湖,并在一年后签署具体九条规定的《防止博登湖受到污染的协议》(Übereinkommen über den Schutz des Bodensees gegen Verunreinigung),当时联邦德国只是作为观察员的身份,具体是由德国联邦州巴登州和拜仁州政府作为协议方与奥地利和瑞士一起签订的。其主要任务包括:监控湖泊状况、确定受影响原因[7]、损害防卫(尤其是对于环境事故的紧急求助)、提议合作措施[8]、为沿湖各国提供咨询[9]、对规划的湖泊使用进行探讨规范[10]。IGKB中除由各沿湖国家派选的代表组外,还包括公众服务工作、博登湖水信息系统、专业委员会,其中专业委员会分别包括湖泊专务、汇水区专务和损害救助,此外也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小组。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但下属的专门部门每年会举行五到六次会议。
  [7] 对湖泊的影响除了污染之外,也还包括其它多种因素,如抽取水、水生动植物生长、气候变化、湖岸使用等。
  [8]除了事后的防治措施外,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委员会也日益加强事先预防规划和措施,比如限制船舶停泊位置、规范航运排放的废气等。
  [9] 委员会没有具体的执行权,它仅能对沿湖各国在所采取的措施方面提供咨询、给予建议。对此,沿湖各国有义务最大可能地通过转化为各成员国国内法,落实委员会建议的水体保护措施。
  [10] 比如近期委员会研究探讨特殊的摩托艇航线、水上飞机的降落、入博登湖河流的水电工程等。
  其中对于提议合作措施以保护整个水体为目标,通过规定对污水处理的一些界值和技术指导制定了《博登湖保持清洁指令》,规范保持和恢复博登湖生态功能的措施,并尽可能地将这些保护措施落实在各沿湖国家的法律法规里。其中《博登湖保持清洁指令》自1967的制定以来不断更新,最近于2005又作重新修订(Bodensee-Richtlinien 2005)[11],包括两个部分,首先规定了九条总的要求和目标以及所有行动和措施都要遵循的五项原则,分别是:可持续性原则、预防原则、最小化原则、污染责任人原则、合作原则;其次是具体的要求,分别对于污水、水危害物质、农业和林业、渔业养殖、冷却和供热水、航运、在湖岸和浅滩区域的建筑型措施、水建设方面的措施这八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它是博登湖保护工作中共同建设与投资计划的基础。在IGKB框架下,除了湖泊状况的定期报告(又称为绿色报告),还有研究项目和特殊的检测报告(又称为蓝色报告),此外还有多种指导性文件,包括对于码头和航道的泥沙问题、湖中鱼类和它们的洄游、湖岸评估图标、博登湖恢复自然措施、汇水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分析图、船舶泊位数据、人工化学物质等。
  [11] 参见http://www.igkb.de/pdf/amtsblatt.pdf.
  02 博登湖-莱茵水厂工作共同体(AWBR:Arbeitsgemeinschaft Wasserwerke Bodensee-Rhein)  
  AWBR是在博登湖和莱茵河汇水区70多个水供应企业的联合会,供应周边一千万人的日常用水,它与莱茵河水厂工作共同体(ARW: Arbeitsgemeinschaft der Rheinwasserwerke e. V.)以及荷兰河道水厂共同体(RIWA: Vereniging van Rivier Waterbedrijven)共同组成莱茵河流域水厂国际工作共同体(IAWR:Internationale Arbeitsgemeinschaft der Wasserwerke im Rheineinzugsgebiet)。
  AWBR致力于所有层面上改善水体质量,以实现在将来也能随时向周边居民供应优质而足够的饮用水。由此,它要求在成员国内和国际层面上采取保护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清洁、防止和排除威胁公共水供应的危害和危险。因此AWBR的工作也是多方面的,他们调查水体保护、饮用水、法规和法律草案等领域,进行专业的调查并执行全面的检测项目,对此规定和实施警戒提示,对于相应领域出具专业意见。
  03 博登湖国际大会(IBK)
  除了直接与湖泊保护相关,沿湖各城市还于1972年举行了一个博登湖沿湖的国际会议,致力于保持和促进博登湖区域作为活跃、有吸引力的生活、自然、文化和经济空间,加强区域的合作和联系。在成立之初其目标也是明确的,致力于在规划中的合作和保护及改善博登湖各城市的环境。尽管这个合作不是直接与水相关的,侧重于跨边界的集体环境保护,但因为博登湖的水体保护是一个全面的可持续的水治理,因此只有加强社会、经济和环境多层面的区域合作与协调才是保障博登湖长期清洁的坚实基础。
  此外,围绕博登湖还有多种合作机制,比如专门对于洪水防控,沿湖各方共同成立一个信息平台 [12],在此平台上各地方公布定期及时雨量与水量信息,以及相应作出事先预告。另外也有小区域的合作平台,如成立了博登湖南岸区域,于1995年成立的阿尔卑斯山区莱茵河国际管理委员会(IRKA: Internationalen Regierungskom-mission Alpenrhein [13])和早在1892年就由瑞士和奥地利共同成立的莱茵河国际管理(IRR:Internationale Rheinregulierung)。而在渔业方面早在1893年就成立了博登湖渔业国际全权大会(IBKF: Internationale Bevollmächtigten-konferenz für die Bodenseefischerei),和1973年成立的博登湖国际航运委员会(ISKB:Internationale Schifffahrtskommission für den Bodensee)。在更大的流域层面,还有莱茵河保护国际委员会(IKSR: Internationale Kommission zum Schutz des Rheins [14])。在这些协调机构的背后,一方面是成立这些机构时,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另一方面是通过这些机构形成的政府间协议与条约。
  [12] 参见主页http://www.bodensee-hochwasser.info
  [13] 参见其主页http://www.alpenrhein.net
  [14] 参见主页:http://www.iksr.org
  (三)治理措施
  01 在IGKB的框架下所采取的湖泊保护措施,主要是:降低总磷、恢复自然湖岸和损害事故救助。降低水体的总磷浓度最主要的工作有:建设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清洁能力(尤其是磷)、通过在所有环境相关领域的灵活措施来进一步开始湖泊保洁的努力。自IGKB成立起,沿湖各国已经在博登湖上在污水收集和处理上投资约50亿欧元。最近的检验结果表明,博登湖又恢复60年前的干净,每升湖水的总磷含量仅为6毫克,沿湖一共220个污水处理厂中159个有着除磷装置。污水处理是水体保护不可缺少的前提性条件,人类从自然界获得的清洁水也需要将用过的水干净地返回自然。
  02 根据《水框架指令》的规定,现状评估是进行规定与采取进一步相应措施的关键。在2009年进行的管理规划与措施项目制定中,尽管博登湖上湖和下湖在化学和生态状况上都处于良好级别,在整个水体结构上也被认为是总体处于自然水体类别,但在局部的近岸水体中,尤其是在德国巴登州部分在生态学和水形态学方面都被认定为受影响状况。在这个现状下,仍然需要追求达到符合《水框架指令》所要求的良好状况,在物理-化学质量方面应当符合相应湖泊类型,即近自然的、阿尔卑斯山前大型湖泊,特别是需要保证深水区充足的氧含量来保障自然的生物进程;在水形态质量方面,必须保持和恢复作为重要生存空间的仍有不足的近岸和浅水区,而对于湖岸需要继续推进恢复自然趋势,并实施相关的建议措施。
  03 作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仍然是地区部门管理为核心。在博登湖/阿尔卑斯莱茵河的《管理规划和措施项目的国际协定》中,首先对于成员国的措施项目重点作为了陈述。其中,巴登州在恢复和改善作为生活空间的水体理念指导下,在水体形态方面主要侧重在:改善流水的通过性、改善水能利用中的最低流量情况,改善水体结构以及改善博登湖湖岸和浅水区的结构。具体工作表现为:为长距离的洄游鱼类扩大在博登湖及汇水区的可洄游区域、湖岸和浅水区的恢复自然措施。在物理-化学质量方面,点源和面源污染的营养物和农药在部分地方仍然威胁着水体,因此加强进一步的监测与监控。而在废水处理方面,主要是再继续推进乡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和降雨调节池。在农业方面的基本措施是实施欧盟氮指令和肥料条例以及其它专业法规上,如:植物保护法、肥料堆放规定等的要求,特别是在农业方面的专门环保项目。对于拜仁州来说,博登湖的规划框架属于莱茵河流域管理单元中,而在博登湖规划框架中又被分成15个流动水体和一个湖泊水体。在污水生物、营养物质和化学物质方面没有污染,而在结构和水体动力方面,20%的河段还需要改善措施,被沟渠化和束窄的河段必须给予更大空间,以及改善水体对于鱼类和其它水生动物的可通过性,在这方面也要同欧盟的栖息地保护指令的实施结合起来。
  在制度上,需要将相关利益方通过“圆桌会议”的形式加以沟通。对于位于奥地利的博登湖和莱茵河流域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是:改善水体结构、河水径流方式和流动水体中的可通过性,减少地表水的营养物负担,部分是由于有机物污染导致。在现有的保护措施上,拜仁州对于湖泊的治理还提出进一步的措施。对于陆地上的措施,包括:不在直接近湖区域施肥,不在湖边放牧、在汇水区按需施肥、控制牲口密度、加强水土流失防治、支持生态型土地耕作;对于沿岸区带的措施包括:防止破坏湖岸、近自然的湖岸布置、维护和新建芦苇滩、限制其它的开发、撤除浮标和系泊位置、机动船许可证的配额制、评估和制定湖岸地图;针对污水技术方面的措施,包括:分散型的雨水处理、改造雨水和雨污混合水处理设施、对污水管道进行更新、在汇水区促进污水管道全接入。[15]
  [15] Bayerisches Landesamt für Umwelt, Gewaesserschutz bei Seen, 2006.
  04 在博登湖的保护理念上,除了直接的沿湖各方参与外,同样适用流域统一管理的理念,即除了沿湖各方外还向外延伸,包括整个湖泊水体的汇水区。根据IGKB制订的工作区域范围,不仅包括德国、瑞士和奥地利,还包括列支敦士登和意大利的北部一小部分。因此在《管理规划和措施项目的国际协定》中,还对各跨界河流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在拜仁和奥地利之间的河流:Weissach、Rothach和Leiblach,对跨列支敦士登和奥地利的河流:Spiersbach、Samina。除此外,就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委员会的措施项目,比如IBKF对于博登湖鳟鱼生活空间的基本报告,IRKA的阿尔卑斯莱茵的发展理念以及IGKB的博登湖湖岸和浅水区行动项目。
  05 湖泊保护不只是主管部门的职责,公众参与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博登湖水体保护国际委员会中需要每个公民参与,不仅公布博登湖的详细信息,还办有定期出版的湖泊刊物,而且委员会网站上还提供大量学习材料,从一般性基础知识到生态、动植物、水质、水情、生态农业、有关莱茵河以及航运和港口等。在《管理规划和措施项目的国际协定》中,同样对于公众参与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了各方义务。
  四、对中国湖泊管理的借鉴意义
  危机不仅是水自身面临的危机,更是人类社会的危机;不是自然发生的危机,而更是人类自我管理中面对不断鼓胀的人类用水需求没有有效治理机制导致的危机。不论是湖泊还是河流,在水体管理上,因为在水这种流动的物质上集中了仍然在不断发展的众多利益,所以也不论是在欧洲还是中国,都面临着“各部门、各地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各自的目标任务,缺乏整体性考量,缺乏统一的价值取向,缺少必要的协调与整合,有的只是各自的权力与利益冲突。虽然在形式上看,各部门都有规划、各地方都在进行管理,但实际上,目标冲突必然带来管理上的不协同”[16]。欧盟通过《水框架指令》从共同体的层面上,整合原有的冲突的割裂的零散法规体系,并贯彻综合管理理念,实施流域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环境目标。德国在已有的通过严格的排放控制取得的成绩基础上,把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实施视为新的机遇,转化相应的法规与制度。在比较中,对中国的湖泊及水体治理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6] 吕忠梅,《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立法构想,《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第10卷第3期,第5-13页。
  1、强调综合与协调的理念是基于科学认识
  在认识上,湖泊治理不仅是为了保障饮用水供应,不能只局限于湖泊水,更应当提高到水生态保护的高度,只有当湖泊水生态状况良好,才能持久地供人类使用。《水框架指令》中明确规定了水体治理的环境目标,在其实施中,从现状评估到实施“良好的水体状况”的规划与措施,都坚持综合与协调的理念,而且反过来也为水生态研究提供了非常有力的政策与法律支持。这也表现在法律与科学研究之间的关系上,一方面欧盟与德国水法建立在对水的先进认识基础上,但同时法律规定又通过现状调查、管理规划和措施项目以及定期报告,促进对包括湖泊在内的水体进一步的研究。尤其是在依环境目标管理中,对于湖泊类型化的研究,不仅促进了对各地湖泊自然条件的研究,同时将评估指标侧重湖泊受到的人类影响,为湖泊治理提供了科学的基础。
  2、水生态系统和流域单元统一管理
  湖泊管理需要实践水体综合管理的理念。水循环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水量与水质的统一体,它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与自然功能。首先因为人类对有限水资源的多种使用功能会形成利益冲突,其次社会利益与水体的自然功能、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都会形成冲突,所以水体管理尤其需要综合管理的理念。综合水体管理一方面表现为在统一理念下的跨部门协调,超越水量与水质的割裂,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管理各自为政,如此,多种水使用的短期和长期利益才尽可能得到协调。德国和欧盟水管理都强调水的多种利益和利益平衡,因此强调在立法目标、管理机制和欧盟内跨成员国和跨行政区的协调合作。
  另外,流域单元统一管理也是《水框架指令》的一个重要制度。从流域层面对水体进行管理,也可以认为是综合水管理的一个具体措施。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中,水体的水量平衡与物质平衡日益受到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影响。湖泊水与河流水体虽然是不同水体生态,虽然在一定的技术层面会有一些不同,但整个上又属于整个流域系统。在欧盟和德国水法律上对于水体使用和水体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并没有特殊性的规定。湖泊需要按流域统一管理的理念,把湖泊与其汇水区置于统一管理单元中。流域统一管理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首先是水面与陆地的统一,水体管理同样要考虑到河岸与水体周边的陆地管理;其次是需要上下游,左右岸的协调统一;再是不同级别行政部门和不同领域的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另一方面还要利用多种社会管理手段进行管理,包括技术、法律、经济以及文化意识层面。
  3、流域单元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之间的关系
  另外,对于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之间的关系。在现代国家与政府体制下,行政区域管理是管理体系的核心,流域管理它是作为一种综合管理的理念,对于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权限问题值得思考。在德国和欧盟内,流域管理机构的存在重点也就在于协调与统一,在《水框架指令》立法过程中就曾经讨论是否设立流域管理机构作出规定,但最后认为流域单元统一管理并不一定需要有职权的机构,但强调协调与合作。从博登湖的协调管理机制来看,其存在着多层次专业领域的协调机构,而这种湖泊管理委员会是按民主制度由各沿湖或流域行政区域派代表组成的,它不同于我国现有由水利部下属式的各流域管理委员会,不管是从管理专业权限范围还是从管理权实施的有效性来说都有差别。流域统一管理的重点不是在于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而是在各行政区域管理体系中贯彻流域统一管理的理念,重点是加强交流、沟通与协调,而且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机构的责任。在水上集中着太多的利益,多龙治水是历史没变的结果,也有着必要性,重要的是在现有治水体系中缺少明确的职责权限分工和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4、法律制度安排是最严格的水管理的基础
  有效的水管理体系和依赖其形成的充沛而优良的水体系统是整个生态平衡的基础,只有保障了生态用水的水体管理才是可持续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往往会不重视环境退化的福利效应,而认为经济效率的紧急性却是最迫切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往往缺少实施市场工具的理想资源,也缺少其他政策工具的执行能力,所以其政策工具的选择和设计显得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湖泊水管理必定要从人类对湖泊的使用为出发点,就需要设立公法上的强制性管理机构。欧盟《水框架指令》和德国《水平衡管理法》都是从对水(体)使用进行管理为根本出发点。在德国水法中公共水供应与有序的废水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事物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在法律制度设置上对于取水后使用,到使用后排放废水这是两种使用形式,而且用水权益并不包括对于水质的影响。这两种水体使用都需要根据水体的质量和数量上的保护符合生态目标,才能依照自然水循环形成一种循环经济。这里的“使用”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是从对水体造成的结果而言的,即只要对水体产生影响,在德国水法中是通过事先审查来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个人没有水体使用权,仅有向水体管理机构的申请权,而且个人对于水体管理机构不是一种满足条件就能得到批准的许可权,而是基于主管机构的自由裁量下的需要豁免权的绝对禁止,申请人如果不服只能要求主管机构“合法审查申请”的权利,而不具有对水体使用的实体性权利。它不同于一般行政法中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的预防性禁止。而且,德国水法不断地受欧盟水法的影响,越来越侧重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以规定期限的环境目标为导向。因此,湖泊管理需要越来越采用综合统一的环境保护法的机制与理念
  5、有体系的法规体系符合水生态治理的要求
  尤其是针对我国《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缺少统一理念,带着部门立法印迹,欧盟《水框架指令》和德国《水平衡管理法》都是水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在一部法律内统一了水治理的核心理念和主要制度,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地表水体、地下水体,还包括沿海水体。这种立法理念是符合水的自然属性的,水不只是停留在某个区域,而是循环流动的。我国对于流域立法和湖泊立法的学术与实践,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不能有效实现立法目的。水治理需要一种生态系统的理念,而法律的碎片化不符合水治理的需要,不能实现水治理的目标。而欧盟和德国都认识到这样的问题,《水框架指令》正是将原来分散的水法规集中形成一个体系性的理念统一的法律体系。我国不能因为最基础的法律实施不足,而通过不断的细化立法来补充,这解决不了治理体制上的先天不足。
  6、制定专门的湖泊管理法规值得反思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太湖管理条例》,多个省市制定了地方性的湖泊管理法规,但如果不以综合性的水法为基础,专门的湖泊管理法规所能实现的效果仍然还将是有限的。对此,专门制定全国性湖泊管理法规的必要性值得考虑,而且退一步来说,更好的解决方法还是在现有的综合性水法中设置专门一章,在整个水体管理体系中进行规范,同时在相应的其它相关法律中予以横向型规定,比如在《渔业法》上对于湖泊保护可作专门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具体湖泊的管理上,实际的中长期规划和实现规划目标的具体措施计划来得更为重要和更有针对性。在水治理的立法层面上迫切需要的是协调《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一个统一的水法体系。
  7、严格和高标准的科技支撑和以经济手段为辅助
  德国水体治理进程中,大量建设按法律要求下废水处理设施是一个基本物质保障,从而实现高标准的达标排放,排放的废水不对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需要不断修建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技术。同时,经济手段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水价,在保障公平获得饮用水的前提下,利用递进水价制度,提高人们珍惜水意识,促进节水,自觉保护水体。在《水框架指令》第九条中明确规定需要使用市场手段,并且水服务的价格需要包含服务成本,更需要包含水的资源和环境价值。而且水生态保护需要大量的投资,经济措施不仅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同时也能为水生态保护提供一定资金。
  8、在程序上强调公众参与
  不仅在相关的信息公开方面,在规定制定和行政决定程序中,也需要加强公众参与。比如就流域规划与采取相应措施方面,公众多方面的参与不仅能发挥群众的智慧与创造力,同时也是保障相应规划与措施顺利执行的关键。

  作者简介:
  沈百鑫(1975-),男,浙江绍兴人,德国亥姆霍兹联合会环境研究中心(HelmholtzCentre for Environmental Research – UFZ)研究员。在德国完成欧盟反垄断法的法学硕士研究后,转向更感兴趣的环境法研究。协调负责中德合作项目——太湖周边城市流域水管理的法律与政策机制比较研究,主要方向为:中国、德国及欧盟水体保护法律比较研究。发表水体保护政策与法律相关论文三十余篇。